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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前检查费可报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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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,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,标准为500元。其中,规定限额以内(含限额)的部分,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;超过限定部分由个人自负,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。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。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、引产术的,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。